送达公告
原告扬爱琴诉被告刘贵来、汤洁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171号
刘贵来:
本院受理原告扬爱琴与你、汤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汤洁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扬爱琴借款本金59800元。二、被告汤洁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爱琴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减去已支付的1200元)。三、驳回原告扬爱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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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薛忠家诉被告王昌海、肖志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08号
王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薛忠家与被告王昌海、肖志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薛忠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1)苏0105民初8008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继续审理。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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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孙燕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88号
孙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燕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30843.74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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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隋兴月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90号
隋兴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隋兴月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6690.77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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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小勇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92号
杨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小勇向原告支付理赔款71557.31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严桂芳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94号
严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3881.8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213.78元(以33881.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为准,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江滔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14号
徐江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63527.7元(包括本金 62119.71元、利息1300.32元和罚息90.44元,复利17.23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保费共计人民币3315.26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理赔款63527.7元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 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暂时计算为18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建红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16号
陈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54387.38元(包括本金 53147.24元、利息1139.71元和罚息84.98元,复利15.4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保费共计人民币3288.0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理赔款54387.38元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暂时计算为3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郑蕾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17号
郑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59661.95元(包括本金 58289.12元、利息1221.96元和罚息134.03元,复利16.8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保费共计人民币4994.92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理赔款59661.95元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自2021年5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暂时计算为28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施璐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18号
施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9917.36元(包括本金48792.32元、利息1013.15元和罚息98.17元,复利13.7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保费共计人民币4203.19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理赔款49917.36元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暂时计算为12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梅蒂芬家具经营部、南京市建邺区如霞紫德家具经营部、南京市乐之美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张亚军、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云行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曹瑞、南京森全商贸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769号
南京森全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电信)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弘茂公司)及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梅蒂芬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梅蒂芬家具)、南京市建邺区如霞紫德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如霞紫德家具)、南京市乐之美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之美公司)、张亚军、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开装饰)、南京云行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行空间公司)、曹瑞、南京森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汇弘茂公司所签《房屋出租合同》于2021年4月16日解除;2.被告汇弘茂公司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15124888.89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21年4月16日止,免除疫情3个月租金)及逾期违约金1094932.65元(2019年8月20日前按1.5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1.5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4月16日),共暂计16219821.54元;3.被告汇弘茂公司向原告支付欠缴的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四季度电费4989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4.被告梅蒂芬家具、如霞紫德家具腾退其所占房屋(坐落南京市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一层西北部分522平方米、二层西面、北面部分2194平方米,及二层东南部分38平方米、二层中间部分33平方米)后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3.6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按3.75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自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5.被告乐之美公司腾退其所占房屋(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一层北面部分,建筑面积1345平方米)后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3.6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按3.75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自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6.被告张亚军腾退其所占房屋(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一层南面部分112平方米)后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3.6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按3.75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自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7.被告为开装饰腾退其所占房屋(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负一层西南面部分1500平方米)后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3.6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按3.75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自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8.被告云行空间公司腾退其所占房屋(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一层南面部分160平方米)后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3.6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按3.75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自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9.被告曹瑞腾退其所占房屋(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二层西南面部分433平方米,及江东中路49号二楼202室建筑面积476平方米,共计909平方米)后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3.6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按3.75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自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10.被告森全公司腾退其所占房屋(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负一层290平方米)后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3.6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按3.75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自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11.被告汇弘茂公司腾退其所占房屋(以7500平方米为基数,扣除被告梅蒂芬家具、如霞紫德家具、乐之美公司、张亚军、为开装饰、云行空间公司、曹瑞、森全公司所占面积的其余部分)后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3.6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按3.75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自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以实际占用面积、天数计算);12.被告汇弘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
原告孙哲诉被告孙斌、孙婷
继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77号
孙斌:
本院受理原告孙哲诉被告孙斌、孙婷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含疫情防控通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层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