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闫维超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闫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2940.34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2元,由被告闫维超负担(此款由被告闫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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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禹战更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禹战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3528.52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被告禹战更负担(此款由被告禹战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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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斌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0746.49元及201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5元,由被告李斌负担(此款由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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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陆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8403.71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陆伟负担(此款由被告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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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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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97449.93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8.5元,由被告杨晓光负担(此款由被告杨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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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马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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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86664.31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被告马翀负担(此款由被告马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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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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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爱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01357.92元及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71元,减半收取1485.5元,由被告蒋爱菊负担(此款由被告蒋爱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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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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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39456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被告张锋负担(此款由被告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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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葛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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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82895.43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8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7.5元,由被告葛志伟负担(此款由被告葛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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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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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继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7753.71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被告陈继忠负担(此款由被告陈继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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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莉莉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03749.54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63元,减半收取1881.5元,由被告刘莉莉负担(此款由被告刘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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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桂贞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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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桂贞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48330.26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7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由被告桂贞巧负担(此款由被告桂贞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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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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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9512.07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7.5元,由被告张波负担(此款由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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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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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戴陈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9691.84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7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戴陈根负担(此款由被告戴陈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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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艺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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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艺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3293.13元及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王艺锦负担(此款由被告王艺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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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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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8023.39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刘文彬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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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许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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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43365.02元,并支付滞纳金、其他手续费,及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被告许军平负担(此款由被告许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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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方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6292.16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被告方文负担(此款由被告方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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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宗文银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宗文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57665.33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51元,减半收取2025.5元,由被告宗文银负担(此款由被告宗文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v。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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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吕金花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吕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5797.77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被告吕金花负担(此款由被告吕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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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振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振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0861.4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朱振祥负担(此款由被告朱振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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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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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47675.07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被告胡莹负担(此款由被告胡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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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曾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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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庆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3940.26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被告曾庆令负担(此款由被告曾庆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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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罗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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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03852.2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1367.5元,由被告罗垒负担(此款由被告罗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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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范代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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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范代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97074.71元及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元,由被告范代鸿负担(此款由被告范代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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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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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8073.04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7年11月29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被告刘浩负担(此款由被告刘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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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康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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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09381.46元,并支付其他手续费及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被告贺康负担(此款由被告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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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国良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黄国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44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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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储祥俊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储祥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储祥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70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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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干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干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黄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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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永强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卢永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卢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71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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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林诉被告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林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33417.5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年休假工资7114元;二、驳回原告张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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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杨巍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杨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53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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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李旻佑诉被告吴文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旻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旻佑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旻佑信用卡分期手续费1300元。三、驳回原告李旻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被告吴文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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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益林诉被告张亚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毛益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益林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计算:其中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利息标准为月息2%;其中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张亚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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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德刚、凌云凤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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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的承包费5万元,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5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期间的承包费58493.15元,共计108493.15元;2.判令两被告分别支付自2018年4月15日起、2019年4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因迟延支付承包费产生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35814.32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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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张娜诉被告李鹏龙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娜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娜各项损失合计6464.08元;二、驳回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由原、被告各半负担200元(此款被告应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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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宁、郭秋香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宁、郭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刘宁2014年4月24日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提前到期,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4000元、利息7923.97元、罚息66945.52元、复利83640.51元,合计212510元(截止2020年10月14日),并另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本金付清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决被告郭秋香对诉请一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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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宁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25427.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5427.0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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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伟诉被告聂东宏、聂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你与被告聂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停运损失费:300元/天,共12天。合计3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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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办事处诉被告南京伊莱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办事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伊莱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办事处支付806454.3元及违约金161290.86元,合计967745.16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7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777元,由被告南京伊莱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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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菊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佐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管飞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菊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佐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菊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管飞就被告南京佐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菊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27元,由被告南京佐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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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44740.8元、违约金108555.6元、装修补偿金88713.9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108555.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144740.8元为基数,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106元,由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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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万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贯置业有限公司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里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上海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万里集团有限公司损失4916.7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6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7935元,由被告上海中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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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献晋诉被告南京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献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徐献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押金15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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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建冲、姚栋霞诉被告邓力、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施建冲、姚栋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建冲、姚栋霞水、电、物业费等共计4566.82元;二、被告邓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建冲、姚栋霞违约金9400元。三、被告邓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施建冲、姚栋霞居间损失4500元。四、驳回原告施建冲、姚栋霞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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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曼娜、李倩诉被告陈海大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曼娜、李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海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曼娜、李倩借款65万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35万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 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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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静诉被告徐荣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静与被告徐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徐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赵静借款本金62300元及利息(以本金62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赵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元,由赵静负担695元,徐荣华负担142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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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爱东、孙正英、周欣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2.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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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晓丽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公摊水电费、滞纳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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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陈麒法官
原告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馨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公摊水电费、滞纳金、储藏室物业费;2.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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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振华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融资款项人名币(下同)3252945.93元,融资费用1303.19元,其他负债0.46元,融资利息(以欠付的融资款项和融资费用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算,按照年利率8.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的融资利息为1092957.65元)、违约金(以欠付的融资款项、融资费用和融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算,按照年利率9.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的违约金为785474.6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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