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邓民、王丽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民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346.15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700.68元、罚息346.27元、复利40.56元,共计16433.6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王丽峰对被告邓民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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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培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6792.64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2278.32元、罚息758.36元、复利94.64元,共计59923.96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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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俊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8279.39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816.92元、罚息373.78元、复利17.42元,共计39487.51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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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广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8701.33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8105.28元、罚息965.55元、复利395.14元,共计128167.3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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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峰、陈艳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峰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322.78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802.75元、罚息1629.97元、复利204.03元,共计52959.5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陈艳菊对被告尹峰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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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俊桥、温小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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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俊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9127.6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4663.6元、罚息3386.3元、复利467.6元,共计77645.1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温小玲对被告张俊桥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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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树岭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民生银联个人普卡、香格里拉标准白金卡全部欠款合计344168.63元,其中本金178756.4元,利息37356.81元,违约金98556.01元,分期手续费26797.99元,应收利息2701.4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2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2000元、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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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郭剑侠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民生银联大额分期白金卡全部欠款合计387853.08元,其中本金199720.34元,利息51931.66元,违约金108807元,分期手续费24248.43元,应收利息3145.6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2000元、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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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宜兴市吉纳运输有限公司、吴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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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宜兴市吉纳运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632. 15元、罚息(截止2021年3月23日为2. 12元,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1%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宜兴市吉纳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3、判令被告吴明对被告宜兴市吉纳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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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锡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剩余借款本金71788.93元,利息2105.96元,复利 13.84元,合计73908.73元;2、法判令被告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00元;4、判令被告沈锡凤对被告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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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钰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黄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钰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黄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钰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5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7月6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为537.5元,由被告南京黄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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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于琴诉被告南京澳讯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于琴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于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本人2020年1月-2021年1月共十三个月工资,合计:80875元;2.要求被告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两个月的工资,合计:1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刘佳雯诉被告南京澳讯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雯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佳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本人2020年1月-2021年1月共十三个月工资,合计:64302.5元;2.要求被告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两个月的工资,合计:1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曼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曼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20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曼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0738.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568元,减半收取284元,保全费340元,合计624元,由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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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欧阳云霞诉被告王辉、祝巧凤、高巍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云霞诉被告你与王辉、祝巧凤、高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欧阳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01320.41元(本金按104.8万元计算,利息暂算至2021年4月1日,实际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一年期贷款利率4.35%/年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一年期LPR利率3.85%/年计算),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3、判令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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