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佳君诉被告景红亮、南京河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961号
景红亮、南京河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佳君诉被告景红亮、南京河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佳君各项费用合计158290.59元。二、被告景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佳君鉴定费1480元.南京河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7元,由被告景红亮、河图新能源公司负担518.8元,张佳君负担778.2元。公告费300元,由张佳君、河图新能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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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再保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世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宏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545号
江苏华世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宏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再保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再保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996863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具体见违约金计算表,实际以最终拖欠款项为基数按每日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至付款之日);3、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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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林俊诉被告赵玥、高晓红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322号
赵玥、高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徐林俊起诉赵玥、高晓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赵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林俊退还合伙款20.043万元。2、被告高晓红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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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37号
江苏天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天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0元。二、被告江苏天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天宝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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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苏港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轮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439号
南京明轮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港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江苏苏港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明轮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液化天然气项目合作合同》、《天然气(LNG)项目供气合同》于2020年8月7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明轮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港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气款66246.49元,并赔偿损失59866元。三、驳回原告江苏苏港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被告明轮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明轮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港公司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江心洲办事处永定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方永鑫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825号
方永鑫: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江心洲办事处永定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江心洲办事处永定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位于江心洲永定村二号三队的5亩租赁土地;2、被告支付自2009年起至2020年5月25日欠付的土地租金合计380899.10元;3、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返还土地期间的使用费(按合同解除上一年租金标准46590.81元,暂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4962.88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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