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1.7.12,总第122期)
发布日期:2021-07-12
浏览次数:728

原告刘志浩诉被告颜子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3号 
颜子宇: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颜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志浩借款2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颜子宇负担2071元,原告刘志浩负担4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府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10号 
刘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湖州万福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44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089.21元(以4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11月10日),合计511089.2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周立人诉被告江苏哲思曼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29号 
江苏哲思曼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人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周立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88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损失(以88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口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达伟诉被告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75号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达伟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陈达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陈达伟不再担任被告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不再担任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职务;2、判令被告立即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3、判令被告立即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胡福梅诉被告诉被告李美琴、于永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号
李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胡福梅诉李美琴、于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于永富向本院递交的(2021)苏0105民初120号判决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得志诉被告诉被告岳月贵、李翠、江苏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35号
岳月贵:

     本院受理原告刘得志诉岳月贵、李翠、江苏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刘得志向本院递交的(2021)苏0105民初8235号判决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华珍诉被告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15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珍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华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12月工资5456.73元,2021年1月工资4460.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唐四花诉被告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17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四花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唐四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12月工资4298.06元,2021年1月工资3777.07元;2、判令被告支付宿舍押金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杨艳侠诉被告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24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侠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艳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12月工资工资3800元,2021年1月工资3661.42元;2、判令被告支付宿舍押金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马小琴诉被告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20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琴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马小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12月工资3394.8元,2021年1月工资3240.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卢梅凤诉被告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29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梅凤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卢梅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12月工资4600元,2021年1月工资4008.37元;2、判令被告支付宿舍押金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陈小芳诉被告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31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芳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小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12月工资6980.72元,2021年1月工资4214.27元;2、判令被告支付宿舍押金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诉被告谢建志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28号
谢建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建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05947.25 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其他费用(自2018 年8 月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38 元,减半收取计1769 元,由被告谢建志负担(此款由被告谢建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杨当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22号
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杨当珍: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杨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333.33元、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5563.86元、罚息11495.92元、复利1965.95元,以上合计92359.06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杨当珍对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25元,由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杨当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紫祺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潘瑞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38号
张家港市紫祺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潘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紫祺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潘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紫祺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30.7元、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1172.25元、罚息2587.64元、复利265.03元,以上合计29055.62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家港市紫祺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潘瑞对被告张家港市紫祺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2元,保全费420元,合计552元,由被告张家港市紫祺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潘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众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裴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28号
盐城众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裴斌: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众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盐城众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999.37元、利息6048.59元、罚息20015.56元、复利2574.82元,以上合计153638.34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盐城众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裴斌对被告盐城众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169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65元,由被告盐城众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裴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兴顺服装有限公司、赵建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31号
江阴市兴顺服装有限公司、赵建兴: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兴顺服装有限公司、赵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阴市兴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861.15元、利息2814.64元、罚息8795.53元、复利1039.1元,以上合计73510.42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江阴市兴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赵建兴对被告江阴市兴顺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749元,由被告江阴市兴顺服装有限公司、赵建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金吉龙纱业有限公司、朱爱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37号
张家港市金吉龙纱业有限公司、朱爱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金吉龙纱业有限公司、朱爱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金吉龙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8.24元、利息272.22元、罚息1279.03元、复利47.7元,合计21597.19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家港市金吉龙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朱爱清对被告张家港市金吉龙纱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金吉龙纱业有限公司、朱爱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辰峰运输有限公司、季杏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35号
张家港保税区辰峰运输有限公司、季杏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辰峰运输有限公司、季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辰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64.5元、利息998.76元,合计29563.26元,及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辰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季杏玉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辰峰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保全费420元,合计573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辰峰运输有限公司、季杏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建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33号
徐州建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建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州建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323.19元、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483.33元、逾期利息2417.8元、复利157.55元,以上合计26381.87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徐州建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李建对被告徐州建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 535元,由被告徐州建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铂永箱包辅料厂、葛龙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30号
扬州市铂永箱包辅料厂、葛龙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铂永箱包辅料厂、葛龙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扬州市铂永箱包辅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33.37元、截止至 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186.27元、逾期利息1627.62元、复利64.28元,以上合计22711.54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扬州市铂永箱包辅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葛龙奎对被告扬州市铂永箱包辅料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12元,由被告扬州市铂永箱包辅料厂、葛龙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钟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34号
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钟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833.34元、利息7756.64元、罚息19091.84元、复利2896.44元,以上合计150578.26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钟华对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34元,由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钟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周世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42号
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周世宽:

   本院受理原告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周世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333.34元、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10630.73元、罚息26411.85元、复利4224.93元,以上合计199600.85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周世宽对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16元,由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周世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赵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26号
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赵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300元、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2390.35元、罚息8617.29元、复利892.38元,以上合计74200.02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赵辉对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赵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许华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23号
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许华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许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745.14元、利息5724.03元,合计199469.17元,及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许华峰对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7元,减半收取215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4元,由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许华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金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24号
泰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金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泰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276.23元、利息3836.08元、罚息7877.44元、复利1172.35元,合计64162.1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泰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赵金伟对被告泰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32元,由被告泰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金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卤香园食品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968号
南京市秦淮区卤香园食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卤香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30915号“符离集”、第10118650号“符离集”商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人民币(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