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文莲诉被告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京美行嘉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24号
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京美行嘉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唐文莲诉被告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京美行嘉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文莲32339元;二、驳回原告唐文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1元,由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承担608元,唐文莲承担4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7250戈平乐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唐文莲诉被告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京美行嘉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24号
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京美行嘉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唐文莲诉被告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京美行嘉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文莲32339元;二、驳回原告唐文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1元,由南京轻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承担608元,唐文莲承担4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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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齐河营业部、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21号
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齐河营业部、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178元及利息(以251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辛丽娟诉被告范月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16号
范月:
本院受理原告辛丽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辛丽娟与范月之间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30日就三个手提包(品牌为爱马仕、款式为picotinlock,具体为金棕金扣22号、大象灰金扣18号、奶昔白金扣18号)达成的买卖合同均于2022年1月21日解除;二、范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辛丽娟货款64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1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辛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76.5元,由被告范月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卞涵宇诉被告徐翛然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125号
徐翛然:
本院受理原告卞涵宇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