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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7.13,总第123期)
发布日期:2021-07-13
浏览次数:1,854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程美芳、张根发、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53号   
程美芳、张根发、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程美芳、张根发、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借款本金999954.93元、利息2919元、罚息15219.77元、复利158.67元(截至2020年11月23日)及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税融通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程美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4元,减半收取计69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2元,由被告程美芳、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4.00元,由被告程美芳、张根发、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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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鸿龙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多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322号   
江苏多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鸿龙阀门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南京鸿龙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87166.89元,并自2020年1月15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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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杰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锦衣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蒋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34号   
南京锦衣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蒋莉: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杰茂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苏州杰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南京锦衣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50万元;二、判令南京锦衣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6万元;三、判令蒋莉对南京锦衣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四、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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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詹华章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28号  
詹华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赔偿款209566.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209566.65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支付保险金之日即2020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的利息为8561.37元,2020年1月23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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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97号   
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1560191.2元及到起诉之日的利息265232元共计18254232元。2、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到还清欠款本金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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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宋均超诉被告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92号
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均超与你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宋均超2020年未发工资14085.88元,油费补贴5106.5元,经济补偿金23196.65元。二、驳回宋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周世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42号
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周世宽:

   本院受理原告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周世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333.34元、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10630.73元、罚息26411.85元、复利4224.93元,以上合计199600.85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周世宽对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16元,由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周世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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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赵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26号
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赵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300元、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2390.35元、罚息8617.29元、复利892.38元,以上合计74200.02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赵辉对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常熟市奥科无纺布新材料有限公司、赵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许华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23号
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许华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许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745.14元、利息5724.03元,合计199469.17元,及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许华峰对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7元,减半收取215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4元,由被告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许华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杨当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22号
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杨当珍: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杨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333.33元、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5563.86元、罚息11495.92元、复利1965.95元,以上合计92359.06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杨当珍对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25元,由被告泰州德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杨当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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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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