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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7.14,总第124期)
发布日期:2021-07-14
浏览次数:1,723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龙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08号
李龙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龙波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815.86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291.15元、罚息1162.25元、复利89.52元,本息合计12358.78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正兵、周素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17号
冯正兵、周素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正兵、周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冯正兵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833.70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276.73元、罚息1195.68元、复利65.48元,本息合计16371.59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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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晓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19号
王晓璐: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晓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283.53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2181.67元、罚息600.71元、复利166.3元,本息合计29232.21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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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方宝平,邢根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21号
方宝平,邢根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方宝平,邢根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宝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143.22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1827.49元、罚息658.15元、复利118.77元,本息合计29747.63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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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穆明顺,何春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23号
穆明顺,何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穆明顺,何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穆明顺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4280.32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2487.77元、罚息2852.90元、复利427.24元,本息合计40048.23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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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金涯杰,张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31号
金涯杰,张敬: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金涯杰,张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涯杰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4596.67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2388.29元、罚息1788.20元、复利198.62元,本息合计48971.78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俊,唐红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32号
蒋俊,唐红琴: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俊,唐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697.80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465.84元、罚息1952.30元、复利172.85元,本息合计18288.79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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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34号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浩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9602元及截至2020年6月18日的利息815.65元,罚息6456.4元,复利197.82元,本息合计127071.87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广发银行个人贷款电子借据》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雷超、韦曼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36号
朱雷超、韦曼: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雷超、韦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雷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3395.89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1243.83元、罚息1817.56元、复利126.45元,本息合计36583.73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巴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40号
巴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巴勇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823.11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766.4元、罚息2756.19元、复利610.28元,本息合计14955.93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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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爱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44号
夏爱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爱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509.55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1025.69元、罚息1732.50元、复利215.98元,本息合计20483.72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坚儿、陈庆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48号
张坚儿、陈庆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坚儿、陈庆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坚儿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6962.90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6日的利息4697.36元、罚息2719.41元、复利521.04元,本息合计64900.71元,自2020年3月7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大伟、许培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55号
林大伟、许培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大伟、许培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大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1861.49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6285.05元、罚息2761.88元、复利496.73元,本息合计101405.15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74号
张帆: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帆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12529.88元、罚息3355.08元、复利664.43元,本息合计216549.39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唐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80号
唐亮: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亮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9563.98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6797.74元、罚息3584.52元、复利719.56元,本息合计90665.8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袁秀梅、翟勇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83号
袁秀梅、翟勇刚: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袁秀梅、翟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秀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4504.18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6日的利息11870.87元、罚息5501.70元、复利1224.2元,本息合计153100.95元,自2020年3月7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建、杨晓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84号
李建、杨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建、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建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1790.03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6日的利息3120.43元、罚息6728.59元、复利756.21元,本息合计72395.26元,自2020年3月7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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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孟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85号
孟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孟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娜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821.47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3147.26元、罚息1840.32元、复利277.35元,本息合计54086.4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89号
徐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406.25元、利息1670.67元、罚息830.04元、复利143.24元,本息合计28050.20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92号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7011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11096.85元、罚息9568.71元、复利2783.46元,本息合计110460.02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殷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94号
殷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殷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殷光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9069.47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7145.32元、罚息882.28元、复利347.81元,本息合计97444.88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昌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96号
李昌凯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昌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昌凯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959.41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6761.38元、罚息5051.38元、复利1599.93元,本息合计63372.1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追潮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七德好食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9号
南京七德好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追潮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七德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追潮食品有限公司支付58345元及违约金(以5834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追潮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元,减半收取629.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49.5元,由被告南京七德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李金祥诉被告王明清

非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80号
王明清: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祥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600元,伙食补助720元(20元*36天),护理费3300元(33天*100元);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凯诉被告许晨

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55号
许晨: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许晨退还给原告10000元看车订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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