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仁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程金龙宾馆与芮白春、郝秀芬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仁和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程金龙宾馆与你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三个规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施救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暂合计:123879.59元 (具体见赔偿明细)。
2、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应的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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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陵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迎宾集贸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相小泉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江苏金陵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迎宾集贸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迎宾大市场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迎宾大市场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拆除北包楼屋顶临时搭建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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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陵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迎宾集贸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伍建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江苏金陵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迎宾集贸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迎宾大市场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迎宾大市场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返还迎宾大市场北大门口第1间租赁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拆除北包楼屋顶临时搭建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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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春英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崔春英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1)苏0105民初927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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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倩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倩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1)苏0105民初1105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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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劲松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劲松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1)苏0105民初1109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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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娴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郑娴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1)苏0105民初1113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280/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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