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国强诉被告曹雪松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87号
曹雪松:本院受理原告邵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国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利息标准为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曹雪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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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三福诉被告彭坤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178号
彭坤:本院受理原告王三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三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53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苏州博悦中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余胜者、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676号
余胜者、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博悦中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苏州博悦中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依约支付罚金人民币518.347612万元((9000-(1627.85+50.21-2570.19))*5.24%);二、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依约购买原告在被告三所占全部股份并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970.895万元及回购利息人民币1087.3万元(本金款项人民币2174.6万元,回购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5日);三、请求判决被告三依约回购原告在被告三所占全部股份,并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970.895万元及回购利息人民币1087.3万元(本金款项人民币2174.6万元,回购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5日);四、请求判决被告三就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三股权事宜妥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减资程序、股份证书交割、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股权流转手续;五、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多德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尹唱、南京秦淮区唱伊食品店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727号
昆山沪金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多德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尹唱、南京秦淮区唱伊食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唱、南京市秦淮区唱伊食品店立即停止播放原告南京多德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拍摄的涉案广告。二、被告尹唱、南京市秦淮区唱伊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多德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多德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4元,保全费1181元,合计4125元,由原告多德麦公司负担4063元,被告尹唱、唱伊食品店负担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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