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彬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6.4万元);2.判令被告协同办理重庆万高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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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路媛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路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路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1132.19元(截至2020年11月26日)及利息、其他手续费(利息、其他手续费自2019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00元,由被告路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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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慧诉被告白莹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7万元欠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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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小宁诉被告金花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本金37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金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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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富林诉被告伏燕、郑水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马富林诉被告伏燕、郑水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马富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7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一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75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层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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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娟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你(们)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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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高飞诉被告过隽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与被告过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80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过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飞借款本金46611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661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 驳回原告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55元,由高飞负担12870元,被告过隽峰负担6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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