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玉峰诉被告南京万邦顺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崔玉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崔玉峰与被告南京万邦顺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二、被告南京万邦顺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玉峰返还购车款5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京万邦顺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交付给原告崔玉峰的金龙汽车一辆自原告崔玉峰处提走,所产生的运费等费用由被告南京万邦顺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四、驳回原告崔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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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爱家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爱家乐电器有限公司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爱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直播坑位费35000元及迟延退款的滞纳金(自2020年11月3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2.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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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顾龙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你(们)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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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德宝诉被告张前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高德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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