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修兴诉被告石勇、费建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557号
费建萍:本院受理原告周修兴诉被告石勇、费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石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修兴借款2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修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石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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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利娟诉被告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944号
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利娟与被告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蒋利娟与被告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所签《合作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利娟合作费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4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告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一沫餐饮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461号
南京市秦淮区一沫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一沫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一沫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一沫餐饮店负担800元,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杨秀兰诉被告高成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979号
高成龙:本院受理杨秀兰诉被告高成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5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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