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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7.20,总第128期)
发布日期:2021-07-20
浏览次数:1,813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绿联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邦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33号
南京邦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绿联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邦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绿联建材经营部货款50150元及利息(利息以50150元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南京邦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绿联建材经营部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绿联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南京魁王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金鹏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396号
金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魁王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曰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嘉康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287号
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嘉康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嘉康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7946.3元、利息6969.8元,合计174916.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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