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 (2019)苏0105民初3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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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27816元、滞纳金43879.67元以及违约金388080元;二、被告江苏润隆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1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813元,由被告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润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元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军、徐晨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江苏元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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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青奥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卓美亚酒店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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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青奥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卓美亚酒店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故设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青奥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卓美亚酒店支付138009.24元。二、驳回原告南京青奥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卓美亚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28元,由被告故设公司负担3016元,原告卓美亚酒店负担5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故设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王晓凤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王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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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召礼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7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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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召礼诉你们,其中陈桂军作为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召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非法拖欠基本工资9757元(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12月21日);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52931.09元(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21日);3、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温费1200元(2018年6月至9月)4、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加班费24864.94元(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12月21日)5、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643.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告赵金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7566号
: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900元 (2019.8.1-2020.4.30)。2、被告支付2020年2月工资4000元、4月工资4100元。3、被告支付2019年3月双休日加班工资2000元。4、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3393元(2019.6.28-2020.4.3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陈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的裁判文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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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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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王梅、臧兰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王进、王梅、臧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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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许恒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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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许恒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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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霞飞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6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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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霞飞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工资368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南京人人致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人人致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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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瑞金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6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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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金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瑞金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装修款3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归还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0年6月30日,计68239.0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尹立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尹立新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左建苗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左建苗
联系电话:(025)83577160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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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封燕
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
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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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金武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
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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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一案的上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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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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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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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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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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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翠清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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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翠清诉你们与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81号案件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告吴闯
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5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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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书等。原告吴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费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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