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传荣、孙雪花诉被告戚康伟、李建威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285号
戚康伟:本院受理原告孙传荣、孙雪花与被告戚康伟、李建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戚康伟、李建威于2017年8月9日就南京市建邺区友谊街38号26幢一单元1201室房屋签订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无效;二、戚康伟、李建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南京市建邺区友谊街38号26幢一单元1201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戚康伟名下。本案受理费9790元,由被告戚康伟、李建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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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莉威诉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南京人人教育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杰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辰曦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738号
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南京人人教育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杰禾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莉威诉你与盐城市大丰区辰曦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李莉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加盟费用返点人民币208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6月18日,利息暂计4247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3、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2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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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鹏程诉被告傅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009号
傅阳:本院受理原告张鹏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唐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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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太仓汇丰化学肥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苏州天利化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645号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苏州天利化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仓汇丰化学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苏州天利化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太仓汇丰化学肥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与第三人1签订的《氯化铵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4 DS-ABC-002)、《尿素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4DS-UREA-020);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37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13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日为6730125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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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帮志诉被告李星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5号
李星:本院受理原告岳帮志与被告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岳帮志支付货款3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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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国勤诉被告葛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90号
葛锐:本院受理原告万国勤与被告葛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万国勤归还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国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葛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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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钟德荣
保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634号
钟德荣: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60300.28元及违约金(以81414.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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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王艳华诉被告陈玛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36号
陈玛琳:本院受理原告王艳华与被告陈玛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玛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艳华归还借款本金38800元并支付利息(以38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3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王艳华负担746元,被告陈玛琳负担4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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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210号
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系争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864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0年6月27日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1926.4元,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共计25920元;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用7800元;5.请求判决被告李峰对上述诉讼请求1、2、3、4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系争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209号
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回租租赁合同》,确认登记在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F01876比亚迪BYD6460SHEV10(型号)车辆(车架号:LGXCD4C40J0215387)为原告所有,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将上述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27300元(暂自2020年2月5日计算到2020年7月5日,剩余租金计算到合同解除日止);3、判令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0年7月5日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4122.3元,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共计34125元;5、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用9600元;6、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取回车辆费用12512元;7、请求判令李峰对上述诉讼请求1、2、3、4、5、6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211号
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系争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71760元;2.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2069.92元,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共计21528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用6800元;5.请求判决被告李峰对上述诉讼请求1、2、3、4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系争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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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立兵诉被告潘如松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392号
潘如松:本院受理原告金立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如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起归还原告金立兵借款15000元。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潘如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佳诉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55号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诉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佳未发放的工资25646.38元;二、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佳经济补偿金42500元;三、驳回原告刘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刘佳对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此款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刘佳,以冲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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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高桂华诉被告朱羽杰、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57号
朱羽杰:本院受理原告高桂华诉你、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105民初3657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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