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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7.22,总第130期)
发布日期:2021-07-22
浏览次数:1,709

原告南京卓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6808号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卓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卓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87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87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聂光明与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53号
聂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诉你与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357500.00元及违约金(2020年09月23日至2021年01月31日期间违约金为23416.25元,2021年02月01日后违约金以357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若暂计至2021年03月02日,违约金共计为人民币28778.75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3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曹子新诉被告王英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331号
王英明:

    本院受理原告曹子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曹子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350000元为自2014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其中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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