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年四诉被告南京鸿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喜牛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903号
南京鸿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年四诉你与南京喜牛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年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优先支付工程款285810元,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优先支付;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8581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以实际给付之日为准);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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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陆宏斌诉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79号
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宏斌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宏斌支付工程款1496229元及利息(以149622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5元,由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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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飞诉被告叶静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 苏0105民初9170号
叶静:
本院受理原告徐飞诉你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5民初9170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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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文武舟、林生杰、杜永超诉被告陈小飞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962号
陈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文武舟、林生杰、杜永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文武舟、林生杰、杜永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13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5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按日3%标准支付,实际主张至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4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建邺金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延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71号
陈延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建邺金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租房押金6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4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纪泰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51号
徐纪泰: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纪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纪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
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950元,被告徐纪泰承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传英诉被告薛蛟、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831号
薛蛟:
本院受理原告刘传英诉你、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竹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557.8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金色阳光健身会所有限公司、陈正华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73号
扬州市金色阳光健身会所有限公司、陈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扬州市金色阳光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陈正华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被告扬州市金色阳光健身会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