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靓靓诉被告南京聚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正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靓靓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聚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靓靓2784元。二、驳回原告朱靓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聚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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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何伟翔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伟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336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46元,由被告何伟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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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亮诉被告耿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何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耿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亮货款568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耿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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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帕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松、江苏虹翔电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帕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江苏金帕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江苏金帕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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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翌诚、孙钟率诉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吴翌诚、孙钟率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孙钟率与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间签订的《弈鸣书面注册合同》。二、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钟率退还培训费658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南京墨染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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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缪欣融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振静舞健身中心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缪欣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缪欣融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振静舞健身中心之间的合同。二、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振静舞健身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欣融退还培训费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8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振静舞健身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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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波诉被告吴海静、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顾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顾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三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购房款3462416.84元及利息273320.07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335万元部分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97243.06元, 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为174218.38元;其中112416.84元自2020年4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为1858.63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付给被告二的佣金25000元;上述5项总计5610736.91元;6、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6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昀、史欣然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昀、史欣然与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李昀、史欣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 苏0105民初5975号的第三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金金额242000元及自2015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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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全照诉被告茆民、赵荷珍、邓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金全照诉被告茆民、赵荷珍、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茆民、赵荷珍、邓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全照支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茆民、赵荷珍、邓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全照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如被告茆民、赵荷珍、邓力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金全照有权以被告茆民名下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41号906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25元,由被告茆民、赵荷珍、邓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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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辉诉被告蒋源超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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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昊诉被告京卓逸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保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骆昊诉你(们) 、第三人南京保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卓逸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该公司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原告骆昊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二、原告骆昊应于被告南京卓逸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在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南京新地中心二期1层13号商铺的办公场所内查阅上述资料,查阅时间为十五日。三、驳回原告骆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卓逸舍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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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梁泳诉被告王士张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梁泳诉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士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泳支付32万元。二、被告王士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泳退还金额为1.70万元的押金欠条一张。三、驳回原告梁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王士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士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泳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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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艳红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袁艳红与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艳红返还房屋装修款309350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袁艳红支付租金38183元及逾期利息(以38183元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袁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13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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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高焱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高焱与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焱返还房屋装修款240550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焱支付租金35336.71元及逾期利息(以35336.7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高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38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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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斌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吴斌与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斌返还房屋装修款275250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斌支付租金41141.21元及逾期利息(以41141.2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吴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46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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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钱坤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钱坤与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钱坤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10月14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坤返还房屋装修款199462.5元及利息(利息以19946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钱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89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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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周圆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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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周圆与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周圆租金49315元及利息(利息以49315元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周圆返还房屋装修款265950元及利息(利息以265950元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周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74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姜皓博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姜皓博与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皓博返还房屋装修款990200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姜皓博支付租金203575元;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5544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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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俊诉被告李显冬、王元超、南京银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鎏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葛伟彪
特许经营合同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熊俊与你们及被告南京银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鎏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葛伟彪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业合作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59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9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上海鎏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葛伟彪、李显冬、王元超对被告南京银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减资的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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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方金诉被告朱宏伟、南京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曹方金诉你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方金停运损失费1600元。被告南京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朱宏伟、腾阁建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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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永祥诉被告邓家爱、南京智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瑞投资有限公司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裴永祥诉被告邓家爱、南京智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瑞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裴永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家爱、智辰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4095397.81元 (计算到2020年9月26日,后续股权溢价款自2020年9月27日起以本金216万元为基数按每年10%溢价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每天0.5‰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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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志康、严红芬诉被告蒋根春、张微,第三人李春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杭志康、严红芬与被告蒋根春、张微,第三人李春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被告张微与第三人李春英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关于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51号2206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驳回原告杭志康、严红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张微及第三人李春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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