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东科天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715号
南京东科天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东科天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南京东科天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翁崇美诉被告袁亚雄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99号
袁亚雄:本院受理原告翁崇美与被告袁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亚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翁崇美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翁崇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袁亚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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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杜若飞诉被告石金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48号
石金才:本院受理原告杜若飞与被告石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石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杜若飞归还借款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金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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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唯诉被告陈翔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34号
陈翔:本院受理原告张唯与被告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唯归还借款本金46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4137.5元,保全费2845元,合计6982.5元,由被告陈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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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平安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吕学敏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7号
吕学敏: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平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吕学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吕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平安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136051.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051.1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南京平安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被告吕学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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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935号
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0037.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王荣诉被告朱海燕、张兆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068号
朱海燕、张兆雷:本院受理原告王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荣借款425万元。二、驳回原告王荣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640元,由被告朱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极漫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264号
成都极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成都极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成都极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43号
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83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44260.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息,以23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起息,以42563.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息,以488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息,其中至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款项直接付至原告的账户,户名: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太湖度假区支行,账号:498858211773);二、驳回原告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27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4872元,由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瞿剑诉被告陈联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776号
陈联:本院受理原告瞿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利息(从2012年10月18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归还完毕时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程乃康诉被告高文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36号
高文强:本院受理原告程乃康诉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乃康停运损失费合计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高文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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