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益健食品有限公司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03号
杭州益健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鲍曼诉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06号
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曼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鲍曼与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039440的《课程协议书》自2022年1月15日起解除。二、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鲍曼课时费202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陈颖姝诉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59号
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颖姝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颖姝与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037303的《课程协议书》自2022年1月1日起解除。二、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颖姝课时费2990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保全费310元,合计584元,由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钱瑞俊诉被告张献红、王永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0号
张献红:
本院受理原告钱瑞俊与你、王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元整。欠款利息(按银行大额存款利息支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洁诉被告张献红、王永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4号
张献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洁与你、王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元整。利息按银行大额存款利息支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邵青诉被告梁古广、张海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859号
梁古广、张海宏:
本院受理原告邵青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银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请求判令要求被告人偿还原告机动车修理费9600元,公估公司公估费480元,停运损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艾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建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864号
封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艾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银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请求判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保险理赔所得11080元。2、因异地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用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