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雍建诉被告俞洋与李叶、王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405号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雍建诉被告俞洋与李叶、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雍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6000元/月,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李叶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路51号27幢一单元102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家和诉被告李建国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158号
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张家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款3209297.37元及补偿款419594.54元,共计3,628,891.91元;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3,628,891.91元为基数,每月1%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为2526918.40元);3、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损失492464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重庆世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乔邦机械有限公司和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613号
重庆乔邦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世润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和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间融资租赁合同;2.被告二返还原告支付设备预付款及利息;3.被告二支付原告损失;4.二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7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陈麒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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