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爱莉诉被告北京中赢金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玉华、抚州市海峡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胡爱莉诉你(们)、抚州市海峡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抚州市海峡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中赢金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胡爱莉投资款1908758.98元。二、被告尚玉华为被告北京中赢金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爱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67元,由被告海峡公司、中赢公司、尚玉华负担21390元,原告胡爱莉负担237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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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学斌诉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学斌诉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学斌租金、押金共计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学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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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固润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塔齐无圣贸易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固润螺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561447元及利息52577元(利息以561447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按2019年12月4.15%计算)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21年3月29日,为52577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水泥款219000元及利息92383.79元(详见利息计算表);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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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保国诉被告南京揽承物流有限公司、孙修亮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收购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全额退还原告支付的除定金以外的预付款16500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谢雪明诉被告吴佳净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谢雪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佳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雪明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谢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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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韩宝献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损失63800元及利息(以6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利率);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