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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7.30,总第136期)
发布日期:2021-07-30
浏览次数:1,756

原告上海禾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宜丰行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37号 
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宜丰行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禾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宜丰行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禾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定金80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禾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宜丰行平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李时之旺被告陈国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39号
陈国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时之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时之旺支付货款6389元及利息(以63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国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珺被告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9号
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珺与你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珺2020年6月1日至7月20日的工资10565.5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596.08元。二、驳回陈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朱洁被告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0号
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洁与你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洁2020年6月1日至7月20日的工资22416.8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4184元。二、驳回朱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郭俊被告南京浩天劳务有限公司、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703号
南京浩天劳务有限公司、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俊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将所拖欠本人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工资共计73064.75元和上述金额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的利息发放与本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沈文翰被告南京美之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75号
南京美之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文翰与被告南京美之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美之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图片,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南京美之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微信公众号“e来家”发布致歉声明并保留30天;三、被告南京美之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文翰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0元;四、驳回原告沈文翰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沈文翰被告南京每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76号
南京每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文翰与被告南京每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每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南京攻略”发布致歉声明并保留30天;二、被告南京每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文翰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000元;三、驳回原告沈文翰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被告陈晨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505号
陈晨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85106.51元,并支付违约金13794.39元及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但违约金和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准。二、被告陈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保全费1545元,共计3705元,由被告陈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曾友林被告施威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50号
施威

   本院受理原告曾友林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曾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修车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建海被告魏金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0号
魏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建海支付货款58500元及利息(以5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被告魏金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刘亚坤被告李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14号
李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亚坤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亚坤律师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9元,减半收取3655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25元,由被告李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姚波被告祁玉嵩

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783号
祁玉嵩

    本院受理原告姚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姚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计48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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