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达诉被告沈恺、付中强、朱海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416号
沈恺、付中强:本院受理原告李达诉你、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李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791787.8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17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91787.8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沈昱、张军、南京市浦口区沃格纳建材销售中心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630号
张军、南京市浦口区沃格纳建材销售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邵沈昱、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相应利息42093.33元、罚息406429.77元(罚息以284209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9.8%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扣除2020年5月19日偿还的2.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九被告一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6号204室的房屋就上述债务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爱群诉被告张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058号
张巍:本院受理原告李爱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爱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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