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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8.02,总第137期)
发布日期:2021-08-02
浏览次数:501

原告徐婧被告蔡勇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20号
蔡勇

    本院受理原告徐婧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徐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4011555.56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魏东旭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69号
魏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253元,支付违约金17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郭金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205号
郭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6405.51元、逾期保费1471.6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6405.51元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王吉刚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210号
王吉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8981.09元、逾期保费21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8981.09元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金勇被告秦青、王跃年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251号
秦青、王跃年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金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跃年、秦青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10.65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时止(其中借款1185万元自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借款30万元自2017年4月3日起计算,借款50万元自2017年4月10日起计算,借款45.65万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2、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就南京市秦淮区(白下区)明湖山庄09幢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3、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明德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315号
泰州市明德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査、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三车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76号
南京三车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2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周健被告陈涛、南京颜迷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78号
陈涛、南京颜迷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健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周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消防设施工程款1649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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