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诉被告南京银桥市场汪从发杂品经营部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诉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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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艳清诉被告徐红英、方福仁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清诉被告徐红英、方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红英、方福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艳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两项标准合计为年利率24%,利息、违约金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如被告徐红英、方福仁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王艳清有权就被告徐红英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5号4746室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以案涉所欠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为限); 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6320元,由被告徐红英、方福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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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黛云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蒋黛云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苏0105民初789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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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小张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张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苏0105民初2242号第三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红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苏0105民初2250号第三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凌莉、郭伟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凌莉、郭伟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苏0105民初2257号第三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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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涌、王艳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涌、王艳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苏0105民初2268号第三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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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玉、杜洋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杜洋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苏0105民初2522号第三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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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娄隆香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娄隆香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苏0105民初2276号第三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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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伟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苏0105民初2839号第三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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