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东诉被告郭尚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被告郭尚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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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李成文诉被告梁华锋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文诉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李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7)苏0105执245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确认原告李成文对第三人(被执行人)梁华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99号金穗花园06幢二单元1407室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李成文的迟延履行金应当参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确认被告杜非无优先受偿权;确认被告杜非的所谓抵押权最高只有82万,不包含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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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爱平、陈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爱平、陈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42375.03元、截止至 2021年 7月12日的利息24008.65元,罚息44837.99元,复利8847.9元,以上合计320069.57元,及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陈金对被告谢爱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3元,减半收取3362元,由被告谢爱平、陈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德俊诉被告丁浩源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孔德俊诉丁浩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浩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德俊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孔德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丁浩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吴刚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吴刚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296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刘俊彦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彦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4645.53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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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莉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熊莉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1553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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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仲璐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仲璐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游泳卡余额1874元、本人因处理此事产生的误工费50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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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秋波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波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约300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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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雪娇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唐雪娇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1654.34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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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丽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丽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422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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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晶晶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郭晶晶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1999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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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茜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茜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210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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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欧燕勤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欧燕勤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1988.43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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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陈建芦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芦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254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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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莉萍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萍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游泳卡余额约450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刘晨辰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晨辰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晨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2699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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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刘晨辰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晨辰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晨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2699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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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浩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游泳馆经营者相飞跃退还游泳卡余额4494元。2.游泳馆经营者相飞跃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3.游泳馆经营者相飞跃赔偿误工费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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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立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游泳馆经营者相飞跃退还游泳卡余额3440.07元。2.游泳馆经营者相飞跃负责交付本次诉讼费用。3.游泳馆经营者相飞跃赔偿误工费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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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红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1310.65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林国威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林国威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林国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4495.95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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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夏薇薇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夏薇薇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夏薇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1999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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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崔霞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崔霞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崔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8779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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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红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1553.4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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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娅琴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娅琴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徐娅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3974.4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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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超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超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周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828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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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凤萍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凤萍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朱凤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2960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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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葛维良、项莲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葛维良、项莲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6489.55元,其中本金122155.86元,利息9481.3元,罚息4049.3元,复利803.0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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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合计83521.43元,其中本金74771.11元,利息4889.27元,罚息3391.55元,复利469.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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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合计162851.15元,其中本金129990.65元,利息13000.63元,罚息16290.81元,复利3569.0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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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向宁、黄宇庭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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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向宁、黄宇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65160.07元,利息15595.77元,罚息11077.66元,复利2350.1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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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敏、宣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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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敏、宣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4905.26元,利息6379.35元,罚息2712.2元,复利512.1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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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江淮、李志汝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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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江淮、李志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4947.72元,其中本金39092.39元,利息2711.82元,罚息2763.22元,复利380.2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3-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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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国林、袁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国林、袁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7055.63元,其中本金211442.47元,利息12587.81元,罚息2451.54元,复利573.8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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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胜利、岳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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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胜利、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237.93元,其中本金64202.86元,利息3231.2元,罚息2554.87元,复利24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1-15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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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任静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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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任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9339.79元,其中本金106477.95元,利息8292.2元,罚息3831.21元,复利728.4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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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俊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俊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99071.86元,其中本金270054.47元,利息22612.51元,罚息4823.78元,复利1581.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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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聂喜银、黄建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聂喜银、黄建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225.97元,其中本金25531.15元,利息455.66元,罚息3889.38元,复利349.7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3-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二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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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恩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恩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0239.01元,其中本金201307.47元,利息11926.37元,罚息6159.36元,复利845.8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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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姜鹏、贾玲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姜鹏、贾玲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1528.61元,其中本金207282.41元,利息16927.2元,罚息5979.74元,复利1339.2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3-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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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琴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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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1184.29元,利息8323.72元,罚息4516.86元,复利693.3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19-12-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贤兵、黄雪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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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贤兵、黄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9575.32元,利息11888.34元,罚息13455.91元,复利2009.3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5-3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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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建平、智红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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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建平、智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4836.85元,利息3270.43元,罚息3339.86元,复利389.9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19-12-1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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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存秀、陈慧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存秀、陈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48223.51元,其中本金130029.57元,利息10681.4元,罚息6317.58元,复利1194.9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19-10-1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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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2527.26元,其中本金147337.04元,利息11322.68元,罚息3077.62元,复利789.9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3-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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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家梁、于春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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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家梁、于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6409.55元,其中本金111592.51元,利息8707.46元,罚息5186.63元,复利922.9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3-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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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新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新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755.46元,其中本金30643.13元,利息2361.73元,罚息3220.92元,复利529.6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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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桂烈、周晓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桂烈、周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9730.84元,其中本金54921.84元,利息3753.07元,罚息866.28元,复利189.6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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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60541.72元,其中本金23000000元,利息59596.22元,复利945.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1号12幢3单元1112室房产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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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春、房瑞静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春、房瑞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2746.29元,其中本金104947.49元,利息10635.52元,罚息35561.86元,复利11601.4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从2021-5-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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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许富宁、白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许富宁、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01223.65元,其中本金2586117.15元,利息14907.57元,罚息188.43元,复利10.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南京市鼓楼区鼓教新村21号701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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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海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93055.6元,其中本金957842.83元,利息34171.06元,罚息323.93元,复利717.7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南京市建邺区华山路159号奥体新城木樨园8幢402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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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书晓、郭育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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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书晓、郭育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226831.93元,其中本金3196559.2元,利息30089.53元,罚息67.17元,复利116.0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129号翠屏湾花园35幢301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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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武平、张腊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武平、张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平偿还欠款92104.61元,其中本金83375.3元,利息3445.07元,罚息4903.46元,复利380.7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张腊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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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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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腾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平偿还欠款534878.9元,其中本金144885.16元,利息19290.3元,罚息171226.36元,复利199477.0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张腊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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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莉、饶利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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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莉、饶利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莉偿还欠款118936.65元,其中本金99631.27元,利息7275.6元,罚息10416.32元,复利1613.4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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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雪生、张燕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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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雪生、张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30824.89元,其中本金24325.11元,利息1404.12元,罚息4466.11元,复利629.5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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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菊花、李仁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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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菊花、李仁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9465.49元,其中本金7483.66元,利息257.12元,罚息1514.7元,复利210.0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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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雷海霞、查建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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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雷海霞、查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31977.2元,其中本金28467.74元,利息2615.81元,罚息808.66元,复利84.9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从2021-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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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国胜、郑亚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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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国胜、郑亚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488361.26元,其中本金334361.45元,利息41132.74元,罚息85432.19元,复利27434.8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从2021-5-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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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耿志、韩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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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耿志、韩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193361.68元,其中本金119248.48元,利息10209.41元,罚息47811.26元,复利16092.5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从2021-5-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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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昊、陈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昊、陈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562787.6元,其中本金351775.58元,利息63221.75元,罚息101237.47元,复利4655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约定从2021-5-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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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士阳诉被告陈涛、南京颜迷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杜士阳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杜士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地板及安装费用2553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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