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586号
林海: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科与被告南京龙福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林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4501.3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被告进行赔偿。3、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等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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