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静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8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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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本案受理原告张静与被告黄忠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黄忠芳直接送达,现依法向黄忠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被告未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应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何自军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4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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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自军诉被告王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周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莫国来、莫海军
合同纠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莫国来、莫海军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周婷婷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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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婷婷诉被告汪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周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2.1万元,其中48.5万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53.6万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0万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案件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于之千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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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于之千诉被告何建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周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5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00元(以3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徐高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徐高远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宏寅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5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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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宏寅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永联冷冻副食品经营部、林飞鹤、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周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还款300万元及从2020年3月起的利息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月息按1分1厘计算;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陆献冬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陆献冬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一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5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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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一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一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人民币73870元和利息损失(利息以738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38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涉诉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诉被告 (2020)苏0105民初6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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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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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