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卫星诉被告汪跃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841号
汪跃进:本院受理原告陈卫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跃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卫星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卫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汪跃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文骏诉被告苏金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361号
苏金泉: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金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文骏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苏金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亿诚财商务信息咨询中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219号
南京市建邺区亿诚财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亿诚财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亿诚财商务信息咨询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5244元及滞纳金12043.19元;二、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亿诚财商务信息咨询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闲置期租金损失15784元;三、驳回原告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3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亿诚财商务信息咨询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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