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亦涵诉被告陈海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时亦涵与被告陈海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海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时亦涵购货款665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9950元,合计26600元,原告时亦涵在收到款项的同时退还从被告陈海虹处购买的手机;二、驳回原告时亦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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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4168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541686.28元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17元,保全费3228元,合计12445元,由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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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志诉被告何文、杨腾飞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严志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严志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严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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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爱平、陈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爱平、陈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2021)苏0105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105民初2275号中判决书第四页下端至第五页上端“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 e 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有误,补正为“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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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王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44009.5元,以上合计944009.5元,及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微商贷(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王鹏对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76元,减半收取为66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8元,由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王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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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蓓蓓诉被告臧苒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乔蓓蓓与被告臧苒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臧苒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乔蓓蓓人民币12598元;二、驳回原告乔蓓蓓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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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建邺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敏诉被告臧苒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与被告臧苒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臧苒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敏人民币3814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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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丽丽诉被告臧苒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夏丽丽与被告臧苒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臧苒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丽丽人民币9500元;二、驳回原告夏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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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莹诉被告臧苒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景莹与被告臧苒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臧苒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景莹人民币325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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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未来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55号
南京未来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1390平方米房屋自2020年5月7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为1101547.2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8平方米房屋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为263184.48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物业费49162.5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水电费157624.38元;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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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喜利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 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柏马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冯魏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02号
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柏马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冯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喜利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17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3月29日的逾期付款损失65869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函费。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