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娟超市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962号
南京市秦淮区陈娟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娟超市拆除其门头招牌中的“世纪华联”文字,停止对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5345627号商标、第5825607号商标、第4352135号商标的侵害。二、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三、驳回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华联公司负担840元,被告陈娟超市负担2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刘盛芳诉被告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93号
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盛芳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盛芳2019年8月至12月工资36360.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2元,合计55716.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孙正胜诉被告南京华荣通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69号
南京华荣通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正胜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3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江霆珍诉被告陈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427号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江霆珍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周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0,并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相应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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