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荣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陈先飞造型设计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韩荣起诉南京市建邺区陈先飞造型设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陈先飞造型设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荣消费储值卡剩余金额10000元。2、本案诉讼费25元由南京市建邺区陈先飞造型设计中心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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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慧诉被告范荣群、张君、张梓辰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邓慧诉被告范荣群、张君、张梓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邓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邓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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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建宁诉被告魏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毛建宁诉被告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建宁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算至实际还清时止,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进行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魏源负担(此款由被告魏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毛建宁,以冲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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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东诉被告朱艳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东诉被告朱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艳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学东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朱艳燕负担(此款由被告朱艳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学东,以冲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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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啸诉被告魏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孙啸诉被告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啸借款本金10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算至实际还清时止,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魏源负担(此款由被告魏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孙啸,以冲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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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桂红诉被告施龙
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欧桂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原告欧桂红与被告施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欧桂红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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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巍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8212.79元、滞纳金55298.02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3元,由被告李巍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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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叶敏菲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叶敏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敏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9605.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被告叶敏菲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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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彭美杰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彭美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6367.87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被告彭美杰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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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国华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6068.43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李国华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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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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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跃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跃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8405.96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7元,由被告徐跃进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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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樊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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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樊军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樊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6306.22元及利息、违约金、提现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利息、违约金、提现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被告樊军强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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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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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57187.61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利息、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2元,由被告陶佺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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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韦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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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韦善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韦善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17859.91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利息、其他手续费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被告韦善谋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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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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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14776.45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3元,由被告杨雨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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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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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章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0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被告章勇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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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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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冯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35903.55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其他费用(利息、分期手续费、其他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冯萍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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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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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5764.34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其他费用(利息、分期手续费、其他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元,由被告张宇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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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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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梦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梦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7482.71元及利息、其他费用(利息、其他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夏梦君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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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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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晓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张晓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988.48元、滞纳金361.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张晓舟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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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梦君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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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梦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梦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9968.17元及利息、其他费用(利息、其他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夏梦君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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