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370号
迈希门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张昊:
本院受理原告王阳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迈希门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张昊退还未完成工程款26,304元;2.判令被告迈希门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张昊赔偿原告王阳违约金3万元;3.判令被告迈希门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张昊对窗户漏水造成室内装修好的房屋损坏进行赔偿6000元;4.判令被告迈希门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张昊久拖不售后窗户漏水问题,最后由原告王阳找人处理的费用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迈希门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张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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