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364号
王彭: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彭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800元;2.判令被告王彭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890元;3.判令被告王彭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车辆维修费7080元、公估费500 元、车辆损失赔偿金10000元;4.判令被告王彭承担因案涉车辆交通违法由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罚款费用300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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