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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8.09,总第142期)
发布日期:2021-08-09
浏览次数:2,711

原告吴慧被告陈涛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20号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吴慧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慧支付设备安装款1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王家新被告谢金用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88号
谢金用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家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建邺区伊博莱门窗经营部被告徐风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587号
徐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伊博莱门窗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伊博莱门窗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本金200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1年5月10日,违约金为5150元)。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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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霖诉被告南京理索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杰森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朱建亚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26号 
南京理索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杰森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朱建亚

    本院受理原告祁霖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祁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理索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杰森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原告归还本金114400元及利息72072元(以1144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期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实际应支付至全额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朱建亚对被告祁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朱建亚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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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年美诉被告李海铭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590号 
李海铭

    本院受理原告赵年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年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季度房租合计人民
币7500元(柒仟伍佰圆整),按照合同约定7-3条款违约方承担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支付租赁期间所欠水电气能源费用合计人民币91元(玖拾壹圆整),共计人民币12591 (壹万贰仟伍佰玖拾壹圆整)。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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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银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719号
蒋银

    本院受理原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货款151116.5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288元,两项合计156404.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5640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时止;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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