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461号
绿能新基(江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聂丽莉、朱兴盛: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树斌诉你们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绿能新基(江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5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树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57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树斌负担1099元,被告绿能新基(江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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