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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8.10,总第143期)
发布日期:2021-08-10
浏览次数:1,846

原告郑华勤被告江苏鑫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89号  

江苏鑫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华勤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郑华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回购款项13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期限的保险费用6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宋雯被告白鸿翔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26号

白鸿翔

    本院受理原告宋雯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白鸿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涉案房屋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69号清荷园北园08幢3403室的初始不动产登记手续(前述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缴纳的费用由被告白鸿翔承担),并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宋雯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由被告支付的税费由原告宋雯承担);原告宋雯于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当日向被告白鸿翔支付购房尾款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0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白鸿翔负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路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300号

杨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800元(3000元+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3000元部分从2019年7月26日起启算,1800元部分从2020年7月28日起启算,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
二、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杨路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张烨被告卞勤申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582号 

卞勤申

    本院受理原告张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款项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张启亮、马慧芹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286号

张启亮、马慧芹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张启亮、马慧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启亮给付原告代偿款2058.57元及违约金(以2058.5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约标准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马慧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王永成、季琴霞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291号

王永成、季琴霞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永成、季琴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永成给付原告代偿款19264.2元及违约金(以19264.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季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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