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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及第三人上海拍分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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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802号

陈超、上海拍分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之间的《租赁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陈超支付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金3495元(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3.请求判决被告陈超赔偿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090元(电动自行车车辆损失2020元、安装GPS费用损失70元);4.请求判决被告陈超承担律师费2500元;5.请求判决被告陈超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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