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802号
陈超、上海拍分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之间的《租赁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陈超支付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金3495元(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3.请求判决被告陈超赔偿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090元(电动自行车车辆损失2020元、安装GPS费用损失70元);4.请求判决被告陈超承担律师费2500元;5.请求判决被告陈超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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