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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士强与被告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8
浏览次数:2,21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563号

朱杰

本院受理原告朱士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士强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朱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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