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7349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张惠、梅国梁:
本院受理原告孙嘉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之间的英语培训合同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剩余的英语培训课程金额合计27537元,被告张惠、梅国梁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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