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原告缪双梅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梅国梁、辛龙、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0
浏览次数:2,16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7348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梅国梁、辛龙、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缪双梅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约》;2、判令六被告连带返还原告5880元:3、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8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4、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