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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强与被告邢红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8
浏览次数:66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4195号

邢红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邢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强装修款25,672.72元及利息(以25,672.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被告邢红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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