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516号
章存智、骆永春、张景雪、李长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存智在25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106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南京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判令被告骆永春在25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106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南京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张景雪在25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106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南京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李长良在25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106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南京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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