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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杜吉顺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长颈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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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7430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长颈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吉顺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杜吉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合同;2.判令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向原告返还合同价款19174元,并赔偿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174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上海长颈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赔偿义务承担全额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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