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307号
杨正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申旺钢材经营部诉被告杨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7.53元(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4月12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即2024年8月6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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