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2123号
江苏翰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易开明诉被告吴灿、江苏翰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苏DS2529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的全部损失费用1300元,以及本车辆在事故发生日到修复期间的营运损失费用,3200元(共8天,每天400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45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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