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865号
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琴诉被告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与区域经营合同》(代理);2、判令被告返还合同价款12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贰万元整);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选址费、店铺转让费、商铺租赁费、装修费、家具费、律师费总计 198808.6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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