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223号
董理:
本院受理原告韩小伟与被告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年息14.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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